谨防“一般不”变为“不一般”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16浏览次数:60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变相学习考察、公务接待、公务车辆管理等问题,出台相应规定进行规范本是一件好事。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某些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出台后,却产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

  例如,在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规定上,往往会出现“无特殊情况,某级别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准出国考察学习,组团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人,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超过多少个国家或地区”;又比如,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上,写着“接待上级来客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人,接待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多少费用”,等等。诸如此类规定中,充满了“一般不得”、“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之类的字眼,以至于在学习考察活动中,领导级别限定、组团规模和考察目的地等界定含糊不清;在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中,消费标准多少、公务车配备档次几何,没有具体规定。

   个人认为,这种处处“留口子”、模棱两可的规定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制度上出现并灵活使用,其原因往往是制度的制定者出于种种考虑为制度的执行留下弹性空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人逾越了制度的“红线”,也可以堂而皇之地以“不一般”、“有特殊理由”之类的说辞来搪塞。

   “一般不”式的规定出现,可以说已成为一些地方制度建设上的一道硬伤,给欲钻空子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到最后漏洞越来越大,规章制度也就形同一纸空文了。所以,为了防止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被打折扣,我们在规定的制定中还是少些“一般不”,在制度的落实中谨防“一般不”变成“不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