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20-11-26浏览次数:200

沪府发〔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为此,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着力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市和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根据《条例》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等)、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五、履行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

  决策执行是决策是否落地的关键。决策机关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机关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情形时,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六、完善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决策机关、决策承办机关、决策执行单位、论证评估机构等主体的责任分担。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